全国人大代表李令红提案:取消港口建设费
发布日期:2016-03-11 1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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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港口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港口整体费用中所占比例,高于国外同类水平。虽然我国对港口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政企分开,涉及港口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绝大部分仍由港口企业自行承担,但是港口建设费仍需上交中央和地方。为保持港口总体费用稳定,港口其他费率长时间未得到提升,港口平均费率落后于同行业水平。
鉴于以上情况,立足于降低货主单位的物流成本,进一步理顺港口的收费标准,全国人大代表李令红建议取消港口建设费以促进港口物流的健康发展。
据李令红介绍,我国的港口建设费、吨税、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港口整体费用中所占比例较高,高于国外同类水平,相比之下,港口劳务费则低于国外水平。“日本集装箱码头装卸费用占总费用的80%,而我国只占50%左右。”
李令红表示,我国于198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统筹港口建设资金、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自1993年“拨改贷”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港口建设的资金缺口主要依靠港口企业的自身积累和自主融资来解决。港口体制改革后,绝大多数原中央直属港口成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维护的主体,承担了大量的建设任务,企业大量资金用于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加了经济负担,背负了较高的融资成本。
“港口建设费虽然是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但对于货主单位而言,同样要与其他港口费用一起计入货物成本中。(据测算,目前港口建设费要占到计费货物总费用的1/3左右)。尤其是散杂货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过高,增加了物流成本。以长三角主要港口为例,港口建设费占港口作业包干费比重已在20%-30%。”
李令红指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在客观上拖延了其他港口收费标准的稳步提高,成为大陆港口平均费率远远落后于国外或港澳同行业水准的重要原因之一,使我国港口企业的装卸收入无法与国际接轨。他认为,我国港口体制改革后,港口、航道、锚地、防波提、港口道路、港口配套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绝大部分由港口企业自行承担,但港口建设费全额上交中央和地方,这对港口企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
“国家层面应进一步理清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中政府与企业、货主的关系,考虑港口企成本支出的实际情况,以保持港口生产和竞争的积极性、保证扩大生产。同时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港口整体费用的比重,完善港口收费体系。”为此,李令红建议,取消港口建设费征收,大幅降低货主的负担,促进港口物流发展。